亞心網訊(記者 李昀霞 通訊員 安秋旭)七旬老人將兩張銀行存單藏在空藥瓶中,兩年後他拿存單到銀行取錢,卻被銀行告汽車借款知“存單里的錢已在兩年前被人掛失後取走”。“我和家人從未到銀行掛失過,這筆錢究竟是被誰取走的?”老人為討說法,到法院狀告銀行。
  12月18日,這起案件經太平洋房屋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判決,老人維權勝訴,獲賠存款本金、利息及損失費。案情
  今年70歲的張榮(化名)是兵團第八師某團場的退休職工。他說,2008年,代償他將2000元和1500元分兩次存入團場的一家儲蓄銀行。
  “當時,我和老伴把汽車貸款兩張存款單放入家中的空藥瓶里。因為年齡大了,後來我們兩個都忘記了這兩筆存款。”張榮老人說,兩年後的2010年10月,他和老伴在收拾房子時發現了藥瓶中的存款單,“存款時間一張是2008年4月,存款額為2000元;一張是2008年5月,存款額為1500元”。
  意外發現被遺忘的兩張存單,兩位老人欣喜之餘,當即決銀行利率定去銀行取出存款。
  誰知,兩位老人來到銀行,銀行工作人員查詢後告知他們:“這兩張存單已於2008年6月被掛失之後取走,你們拿的存單已經作廢了。”
  老兩口愣住了:“我們從未到銀行申請過掛失,也沒取走這兩筆錢。”
  兩位老人要求銀行按照存單辦理取款業務,遭到銀行拒絕。
  為此,張榮和老伴數次到石河子市,找儲蓄銀行上一級銀行反映問題,但一直未能得到解決。隨後,老兩口又向當地派出所報案,稱“存款被人取走”,要求公安部門出面調查。
  幾經奔走無果,2012年2月底,張榮來到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一紙訴狀將儲蓄銀行告上法庭,要求銀行給付存款3500元及相應利息,並賠償交通費損失。裁判
  對於這起爭議,銀行一方認為,這兩筆存款已由張榮的妻子先行代理掛失,之後銀行向張榮補發了存單,後來這兩筆存款被張榮本人取走,因此,張榮現在持有的存單應該作廢。銀行一方向法院提交了兩份掛失申請書,申請書上“確認掛失內容”一欄分別簽有張榮和妻子的名字,銀行認為,這處簽名為張榮的妻子所書寫;而在同年7月的“掛失後續處理結果”一欄註明“補發憑證”,在“客戶簽名處”分別簽有“張榮”的名字,銀行認為,這處簽名為張榮本人所書寫。
  張榮當即予以否認:“我和妻子從未對這兩筆存款掛失過,也沒領取過補發的存單,掛失申請書中的簽名不是我和妻子寫的。”為此,張榮向法院申請筆跡鑒定。
  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鑒定所進行筆跡鑒定。3月,司法鑒定結論為:兩份掛失申請書中“掛失申請內容確認”欄的簽名與張榮妻子書寫的樣本字跡傾向不是同一人書寫;2008年7月的 “掛失後續處理結果”確認一欄“張榮”的字跡均不是張榮本人所書寫。隨後,辦案法官多次來到團場當事人家中做調解工作,卻終因雙方分歧較大,案件難以調解。
  今年11月1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案件。
  法院認為,鑒定結果顯示,兩份掛失申請書中掛失當日的簽名及掛失後續處理結果一欄的署名字跡均不是張榮本人所書寫,即張榮及妻子並未對這兩張存單有掛失及領取補發新存單的行為。因此,銀行辯解的理由沒有事實依據不予採納。
  法院認為,張榮到儲蓄銀行辦理存款業務並取得銀行交付的存單,雙方之間形成了儲蓄存款合同關係。張榮持合法有效存單,要求銀行按約支付存款及相應利息,符合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銀行拒絕向張榮支付存款及利息,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12月18日,法院依法判決:儲蓄銀行支付張榮存款3500元(2000元+1500元),賠償張榮存款利息損失602.7元,賠償張榮交通費損失150元。
  3年奔波維權路,最終拿到法院判決書的那一刻,張榮老兩口熱淚盈眶。
  (編輯:郭果)  (原標題:存款被取 老人奔波三年獲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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